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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必读丨联合培养、合作办学与落户直系亲属房产的关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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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0:5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中说过这么一句话:“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殊不知,何为直系亲属?
小编通过咨询留学生落户窗口得知,此直系亲属并非法定上的直系亲属。比如,留学生可以落在配偶的爸妈房产里,也可以落在配偶的爷爷奶奶房产里,更可以落在自己的亲生兄弟姐妹的房产里。所以,实施细则规定的直系亲属范畴更加广阔,请放心落户!


我们还会遇到一个问题:留学生自己本身出国前已是上海户口,回国前在国外结婚,回国后配偶是否可以办理留学生落户随迁呢?
官方的答案是肯定的,留学生需要按照正常材料准备,只不过申请表和公函上写明自己的上海户口从目前地址迁出,再迁入目前的户籍地址,而配偶可以跟随留学生进行办理随迁落户。

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未实际出国(境)学习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在国内高校就读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国内学分转往国(境)外高校的,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在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利用假期等在国内通过各种非学历教育项目、方式等获得学分并转往国(境)外就读院校的,其转出的学分不应超过获得该学位应修总学分的20%。

关于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获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按如下要求办理:
1.如就读院校属于国内“211”高校或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2点申报。

2.如就读院校既不属于国内“211”高校又不属于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申报。
同时,上述人员应获得国内高校颁发的相应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在外学习时间及留学期间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
落户看起来很繁琐,让人很厌烦,但当细想上海户口背后所代表的资源与分量,您还会觉得辛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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