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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河南禹州村支书违法乱纪层出不穷,请纪委书记关注依然是不倒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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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4 11: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禹州市恶霸支书违法违纪层出不穷、缘何成了不倒翁、请纪委赵文峰书记督办!

         ---杨永欣致许昌市纪委赵书记的第三封公开信

  尊敬的赵文峰书记您好:

  我们村的支部书记杨少锋长期违纪,多次违法,是一伙黑恶势力的头目,但是,因为其有强大的保护伞,至今仍逍遥法外,成为不倒翁式的干部。

  我叫杨永欣,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家住河南省许昌禹州市方岗镇杨北村1组,电话18839966677。

  我们村的支部书记杨少锋因多种违法违纪行为于2018年10月被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党纪处分期间,对举报人公然打击报复,违规酗酒后公然辱骂举报人的亲属,骂人后又反复拨打110,捏造事实,谎报警情,企图借民警之手,把受害人抓进派出所,但是,因为杨少锋有保护伞,却没有被追纪问责,一个经常违纪、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却成了我们村不倒翁式的支部书记。

  杨少锋与网上通报受处分并免职的项城市骂人书记张德志相比,其动机、情节、后果等更严重:

  1、公然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杨少锋因我实名举报其违法乱纪问题而心存怨恨,并打击报复。2018年我实名举报杨少锋十几起违法乱纪行为,经市纪委监察委调查核实仅仅认定了3起违法乱纪事实:1、在赌场内向出警民警行贿,劝退出警民警。2、挪用村里卖地款16万多元。3、侵占我村10组和11组煤矿占地款8万元。这次因我的儿子向其讨要欠款而恼羞成怒,进而公然侮辱谩骂受害人,对我的家人打击报复,由此可见杨少锋的道德品质有多低下。

  2、处分期间顶风违法违纪。

  中央扫黑除恶斗争开始后,因为我实名举报杨少锋的违法乱纪行为,禹州市纪于2018年10月给予杨少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然而,处分决定下发还不满一个月,杨少锋就明目张胆再次违法乱纪,对举报人(亲属)打击报复,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让举报人震惊不已。

  3、情节更恶劣。

  杨少锋身为党的书记,应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他竟然酗酒骂大街,骂了大街再堵住受害人的大门骂,然后又一路骂到村委会,突显其气焰之嚣张,素质之低下,其情节之恶劣远超“项城市骂人书记张德志”。

  4、手段更阴险。

  杨少锋骂到村委会后,企图利用派出所民警把受害人抓到派出所羞辱一番,于是捏造事实,拨打110谎报警情。派出所出警到村里核实,并到我家调查,发现是假警,就撤回派出所。然而,杨少锋居然趁着酒劲再次打110,再一次报假警,这一次,出警民警对杨少锋表示出强烈不满。

  5、毫无纪律观念,值班期间饮酒。

  杨少锋酗酒的当晚,正值他本人值班,值班期间酗酒,凸显杨少锋毫无纪律观念。

  杨少锋自九十年代开始就是威震周围数村的黑恶势力,在保护伞的运作下,于2011年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一家私营企业解决了党员身份,于2014年又把党员关系迁入我们村党支部,然后又成了支部书记。当上支部书记后本应遵纪守法,但他却恶习不改,经常依仗权势欺压群众。我实名向相关部门举报杨少锋的违法违纪行为,禹州市纪委监察委于2018年10月给杨少锋做出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核实。杨少锋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并且是在纪律处分期间,顶风作案,继续违法违纪,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举报人的儿子公然侮辱谩骂,因杨少锋的保护伞势力强大,杨某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2018年11月18日晚上,杨少锋在村里值班时间,在酒店吃饭,我儿子杨子豪碰巧也到饭店吃饭,杨子豪问杨少锋“叔,装车费啥时候能给我(杨少锋欠杨子豪装车费6年之久,杨子豪不敢去家里要账)”,杨少锋恼羞成怒,不但拒不还钱,还斥责辱骂杨子豪,旁边的村民立即将杨子豪拉走,杨子豪回家。杨少锋酗酒后,在大街里提着杨子豪的名字破口大骂,并到杨子豪家门口嚣张的大骂几十分钟,还对我家的其他人辱骂,我家的人未敢上前制止。杨少锋骂完大街又到杨北村部,还在继续骂。

  更为恶劣的是,杨少峰骂过之后,还捏造事实报假警,反复拨打110电话,企图让派出所把杨子豪抓走。杨少锋打110电话,谎报说我儿子拿刀砍他,致使派出所出警,民警驱车十几里到村里,见其醉酒,不存在“有人拿刀砍他”的事实,劝他几句就回到了派出所。杨少峰在醉酒状态下,竟然第二次报警说杨子豪拿刀砍他,民警再次出警到村部,派出所干警宋向磊发现又是谎报警情,就责备了杨少锋,民警虽然气愤,但也对杨少锋毫无办法,只好回派出所。

  2018年11月19日我们报警,要求对杨少锋的公然辱骂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行为和捏造事实谎报警情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进行查处,11月20日派出所开始调查处理,鉴于杨少锋是村支部书记并且在乡政府很有势力,派出所受到很大的压力和阻力。

  我们强烈要求派出所对杨少锋的公然辱骂他人行为和报假警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行为进行处理,并向派出所递交有视频录像,骂人录音,证人证言,办案民警虽然对杨少锋的违法行为口头表示气愤,并于2018年11月2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但只对杨少锋给予罚款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依法予以拘留)

  因为我们举报过以杨少锋为首的黑恶势力,杨少锋就不断对我及家人打击报复,还组织身边的一帮人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诬告、陷害,并扬言捏造事实也要将我弄进监狱,这一次,杨少锋又发酒疯,报假案,追撵侮辱受害人,并寻衅滋事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猖狂至极,黑恶成性,达到让我家人走投无路的地步,杨少锋的行为已引起全村群众的共愤。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恳请赵书记督办核实,督促公安机关对杨少锋依法予以拘留,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给予杨少锋党纪处分。

  此 致

  许昌市纪委 赵文峰 书记

  受害人:杨永欣

  2019年2月13日
(此贴转载与华夏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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